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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来源:未知作者:更新日期:1970-01-01 08:00

一.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其他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受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应提供《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6)、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原件。

备注: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办理流程

车辆检测服务中心 →查验车辆、上线检测、提交资料 →政务中心收费厅 →领取缴费排队号、缴费、领证